一、嘉義縣政府為服務及便利漁民辦理本(108)年度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,於本鄉各村(里)設 有巡迴服務據點,由縣府派員受理申報作業,請養殖漁戶多加利用。
二、依據「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」第3點規定,申報人應於每年5月31日前自行或委託他人主 動向養殖所在地鄉(鎮、市)公所申報,請漁民於期限內辦理申報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三、「嘉義縣108年4、5月份漁業放養量申報期程表」詳見於附加檔案。